原标题:北京市首例“冷冻胚胎移植”案 | 家事案例 | 来源:朝阳法院网
北京市首例“冷冻胚胎移植”案
发布时间:2020-01-09 14:59:54
来源:朝阳法院网
【基本案情】
原告石某(以下简称原告)诉称:2015 年2月2日,原告及其丈夫梅某前往被告某医院(以下简称被告)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被告让原告签署《人类辅助生殖治疗知情同意书》等书面文件,并收取医疗费用。两次取卵后,冷冻胚胎6个、囊胚8个。2016年1月1日,行移植临床妊娠但未成功。2016年10月,梅某患病去世。2016年11月,原告要求移植剩余冷冻囊胚胎,但被告以其配偶去世不能在手术同意书中签字为由拒绝。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诊疗服务。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冷冻胚胎系患者与其丈夫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共同共有,患者没有权利要求使用其与他人共同共有的胚胎怀孕。2、怀孕生育必须经过批准许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第三条第(十三)项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现其丈夫已死亡,患者没有生育指标,继续移植违反法律规定。3、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怀孕涉及到医学伦理问题,会导致孩子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并造成社会关系混乱。4、“取卵受精”和“移植囊胚”不是一个合同关系,囊胚或胚胎移植需重新建立合同并另行缴纳医疗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日,原告与其丈夫梅某前往被告处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签署《人类辅助生殖治疗知情同意书》等。初步诊断:女方石某,原发不孕,双侧输卵管梗阻,多囊卵巢综合征。男方梅某,原发不育,少弱精子症。2015年 2月6日,取卵10个,未孕。2015 年 9月28日,取卵 32个,行全胚胎冷冻(8C3’胚胎6个、囊胚8个)。2016 年 1月1日,解冻囊胚2个,移植后临床妊娠,孕5月双胎妊娠流产。至2016年11月2日,余8C胚胎6个,囊胚6个。2016 年 10月,梅某因病去世。
诉讼中,法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健委)发函询问: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第十三条第(十三)项 “关于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中“单身妇女”的涵义是什么;2.本案原告是否属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第十三条第(十三)项 “关于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中规定的“单身妇女”。
国家卫健委发送《广东省卫生厅关于XX要求实施冻融胚胎移植的请示》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要求实施冻融胚胎移植有关问题的通知》复印件(内容显示:“……认为其申请实施的冻融胚胎移植仍属于整个辅助生殖治疗的一部分,因此,我部同意广东省妇幼保健院为XX提供冻融胚胎移植服务。”)
经询,梅某的父亲和母亲表示同意石某继续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但有关胚胎移植一事,由石某一人向被告主张权利,其二人不参加本案诉讼,自愿放弃在本案中的全部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2017)京0105民初10591号民事判决:被告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继续履行与原告石某之间就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所签订的医疗服务合同,为原告石某施行胚胎移植医疗服务。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1、合同主体及数量:原告夫妻二人均患有生殖系统疾病,共同寻求治疗,且需双方共同参与,故患方主体应为原告夫妻二人。而实施取卵、受精、移植胚胎是连续的治疗过程,不能割裂开来,故仅形成一个合同关系。2、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有违法律规定及社会伦理:(1)案涉合同具有人身性质,除原告之外,梅某的其他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宜主张继受案涉合同权利义务。且梅某的父母均表示不参加诉讼,自愿放弃在本案中的全部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故原告要求继受合同权利义务,继续履行合同无法律障碍。(2)原告夫妇之前未生育子女,故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且原告作为丧偶妇女,有别于原卫生部规范中所指称的单身妇女。加之,根据原卫生部就原广东省卫生厅类似问题的通知精神可知,原告可以要求被告继续为其提供胚胎移植医疗服务。(3)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后代与自然受孕分娩的后代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包括继承权等。因此,继续履行有必要取得梅某父母的同意,而梅某父母已明确表达同意原告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强烈意愿。孩子出生后可能生在单亲家庭的假定性条件并不意味着必然会对其生理、心理、性格等产生严重影响,且目前并无证据证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存在医学、亲权或其他方面对后代产生严重不利情形。故继续履行不违反保护后代原则。(4)根据梅某生前签署的《知情同意书》等可知,其订立合同的目的是生育子女,显然胚胎移植是实现其合同目的之必然步骤,属于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且被告已经实施过两次胚胎移植,因此,从梅某生前的意思表示、行为表现及公众普遍认同的传统观念和人之常情,有理由相信继续实施胚胎移植不违反梅某的意愿。综上,对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影响】
本案系北京市首例“冷冻胚胎移植”案,涉及问题具有新颖性和典型性。我国现行法律对“人的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无明确规定,但随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医学水平的不断发展,涉医学伦理及社会伦理的诊疗手段所带来的法律问题日益凸显。2014年江苏宜兴“沈某、邵某诉刘某、胡某胚胎监管、处置权纠纷案”、2016年浙江舟山“杨某诉某妇幼保健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均为冷冻胚胎所引发的民事诉讼。本案对胚胎移植医疗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配偶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继续履行胚胎移植医疗服务合同以及继续履行是否有违社会伦理、道德进行了充分论证,裁判结果兼顾了法理、事理与人情的衡平,为类案的裁判提供了一个重要分析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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