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提高生育水平,鼓励生育二孩三孩,经研究,决定将我市生育保险政策调整如下。
一、提高参保人员正常生育医疗费用支付限额标准
适当提高我市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失业保险金代缴人员)正常生育医疗费用支付限额
1、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顺产2100元,刨宫产3100元。
2、二级医疗机构顺产 3000元抛宫产 4600元。
3、三级医疗机构顺产 4000元抛宫产 5800元。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胎另外补助500元。
二、将参保人员产前检查相关费用纳入支付范围
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失业保险金代缴人员)在怀孕14周以上(含14周)的,其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产前检查门诊费用(含怀孕14周之前的门诊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和报销比例,限额标准为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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